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37号)要求,现将资产评估行业有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省资产评估协会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一)省财政厅企业处。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及与备案有关的监管和处罚,负责对省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

省财政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级财政部门承担某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

省财政厅有关职能部门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

(一)省财政厅企业处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应当与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实现信息共享。

2.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处理处罚结果应当抄送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和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

1.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由财政监督检查局调查处理;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调查处理;既涉及行政监管范畴又涉及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由财政监督检查局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调查,并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2.财政监督检查局在行政监管中,检查结果涉及备案的移交企业处处理,检查结果涉及行业自律的移交省资产评估协会处理。

3.财政监督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省财政厅税政处(条法处)和企业处,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决定等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

(三)省资产评估协会

1.依法履行职责,并向省财政厅企业处、财政监督检查局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信息,及时报告会员信用档案、自律检查及会员奖惩情况。

2.省资产评估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省财政厅相关职能部门。

3.依法处理省财政厅企业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移交的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事项。

三、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评估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

省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与省财政厅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大自律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引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自觉重视执业质量,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坚持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强化会员服务意识,提高会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作用。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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