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5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国资评价[2003]74号

    发布时间:2017-05-2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

    2017-05-25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2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

    2017-05-25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国资评价[2003]73号

    发布时间:2017-05-2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认真遵

    2017-05-25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发布时间:2017-05-2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

    2017-05-25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发布时间:2017-05-2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2017-05-25
  •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5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  号: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发布日期:2014-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17-05-25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发布时间:2017-05-2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

    2017-05-2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发布时间:2017-05-25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17-05-25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发布时间:2017-05-25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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